你知道什么事損害商業信譽罪嗎?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商業信譽,是指社會公眾對某一經營者的經濟能力、信用狀況等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經營者在經濟生活中信用、名譽的地位。 商品聲譽,是指社會公眾對一經營者的商品性能、品質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商品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損害商業信譽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損害商業信譽罪”屬故意犯罪,指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給他人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犯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
1.這一犯罪從主觀上看,行為人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必須是出于故意。
2.這一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也就是說所有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3.行為人必須有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4.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給他人造成了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能構成本罪?!爸卮髶p失”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潛在的,如使他人的商業信用降低、無法簽訂合同或無法開展正常的商業活動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聲譽遭到破壞,產品大量積壓,無法銷售等。
“嚴重情節”,主要是指行為人在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過程中,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所采取的手段特別惡劣等嚴重情節。該條對“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和“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界限沒有作規定,主要考慮到這類犯罪存在于商業活動競爭之中,犯罪的情況比較復雜,法律很難作出具體的、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可以由司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裁量,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司法實踐作司法解釋。
以上四點是構成本罪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的要件。
損害商業信譽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員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形。
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于相應的單位犯罪。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
(1)使用卑劣手段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多次在公開場合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根據刑法第221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損害商業信譽罪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首先應當嚴格劃清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的界限
實踐中經常發生一些消費者通過正常渠道反映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有假冒偽劣的情況;或者新聞媒體對一些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差的生產、經營者予以公開披露、曝光的,對于這類正當批評,即使揭露的事實中有部分出入,但是,由于其基本事實的屬實,上述公開披露、曝光的行為應當屬于合法行為,應予以支持和保護。其次應當嚴格劃清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在審判實踐中,要以損害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為標準認定罪與非罪,對于那些確實具有損害商譽性質的行為,應當鑒別其危害程度,如果確系情節顯著輕微,損害后果不大的,可依照本法第13條規定不認為是犯罪。
2、“重大損失”和“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重大損失”和“其他嚴重情節”是損害本罪的“量”的規定,屬于該罪犯罪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涉用至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所謂“重大損失”,應當指侵害人實施的損害行為,造成他人商譽貶值,進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經濟損失。在認定這一侵害結果時,首先要確認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之行為負刑事責任。其次,要準確地界定損失范圍,確定損失是否為重大。所謂損失的范圍,可以考慮以下幾方面:(1)客戶退貨損失;(2)滯銷壓庫損失;(3)為正名所進行宣傳耗費的損失。(4)預期利益和停產期間的損失。所謂“其他嚴重情節”,應當是指除上述給被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以外的各種綜合性評判指標,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觀方面惡性的深淺,行為次數的多少、行為方式惡劣與否、社會影響大小、有無同種劣跡等等,應當在實踐中加以摸索、待成熟后作比明確司法解釋為宜。
本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在認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時,應當劃清與誹膀罪的界限。本法第246條規定,誹謗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種事實,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該兩種罪在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主體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處。二者的區別最主要體現在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是通過“誹謗”的方式侵犯競爭對方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后者則是通過誹謗侵害公民的人格。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誹謗行為針對企業負責人或者經營者本人的,就應當具體分析行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觀方面特征,來確定罪名。侵害人如果以排擠競爭為目的,捏造并散布虛偽的事實,但同時指向商業信用主體和其負責人個人的,應當認定為本罪。如果侵害人為發泄個人不滿,蓄意貶低企業負責人個人的,應當認定為誹謗罪。如果一行為既貶低企業又貶低個人的,應以想像競合原則處理。如果是數行為既觸犯誹謗罪又觸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之數客體,則應數罪并罰。
損害商業信譽罪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