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公告7篇
重視交通安全,是我們每個人應盡的義務,更是我們每位同學義不容辭的責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公告,歡迎大家來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預防交通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原則是:安全第一、依法管理、服務生產。
第三條各單位應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本單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各單位行政正職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各單位(項目部)應明確交通安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管部門),全面負責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含廠內機動車,以下同)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人員和機動車駕駛人員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
第三章道路交通機動車及駕駛員
第七條各類機動車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時應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查等部門的管理。
第八條駕駛員應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和操作人員應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輛的整潔和完好,保障安全裝置齊全有效。
第十條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駛、將車私自交給他人駕駛,嚴禁交通肇事逃逸。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使用前,應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第十二條車輛安全技術性能應保持完好,并按規定年檢,不得開“病車”上路。
第十三條裝載貨物的車輛應綁扎牢固;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應辦理準運證,采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第十四條任何人不得強行搭車或追扒車輛;無證人員不得駕駛車輛;不得人、貨混裝。
第十五條車輛在工地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志和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六條車輛倒車作業時,應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指揮;自卸車應在車廂回復正常位置后行駛。
第十七條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
第十八條車輛修復后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第十九條機動車輛的牌證辦理、轉籍落戶、車輛年檢和駕駛員的學習培訓、審驗等事項,應由車輛所在單位交管部門統一辦理。
第二十條各單位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第四章場內交通機動車及操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場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和考試、考核合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后方準駕駛或操作。
第二十二條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時應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
(二)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車輛;駕駛室內不得超員,車廂(斗)內不得載人。
(三)嚴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進行一切有礙安全的活動。
(四)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上崗作業。
(五)場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6-12個月沒有從事本崗位工作的,重新上崗前應按規定參加實際操作技能考核;超過1年的需重新參加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三條場內機動車應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第二十四條場內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應備有消防器材,明確安全措施,車身應有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進入易燃易爆場所的車輛,應安裝防爆裝置。
第二十六條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條場內機動車改裝、出售、報廢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及時向地方有關部門申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建立場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
第五章場內道路
第二十九條場內道路應平整、路基堅實、邊坡穩定;應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在陡坡、彎道、交叉路口、窄橋、隧道、人行橫道等復雜危險路段應設置減速、危險等警示標志及防護設施。
第三十條保持道路暢通,不得在行車道上放置設備物料。
第三十一條場內道路需要占用、挖掘或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時,應有臨時通行和保護安全措施,并設有醒目的安全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燈。
第六章交通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第三十三條發生交通事故的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單位領導報告。重、特大交通事故,應在2小時內報股份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第三十四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單位應按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論為依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鑒定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協議書為準。
第三十六條場內機動車輛在場區內起動、行駛、作業過程中,導致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壞事故時,負責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門應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發生交通事故后,應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第三十八條酒后、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核準的汽車、拖拉機、摩托車等車輛。
二、“場內機動車輛”是指各單位自有或租用的,并在本單位生產區域內行駛、作業的汽車(公安交警部門核牌的除外)、電瓶車、叉車、翻斗車、自卸車、三輪機動車、拖拉機、汽車起重機、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鏟車等車輛。
三、“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存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公安交警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員工。
四、“場內機動車駕駛員”是指與單位有勞動合同關系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資格證的員工。
第一條、幼兒園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
第二條、各校應本著"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原則,堅持不懈地抓好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課堂教學內容,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落實交通安全教育進教材、進課堂的要求第三條、有學生接送車輛的學校必須按規定取得由省公安廳負責制作的"學生接送車"標志牌,要嚴格執行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的準入制度,建立接送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
第四條、學校應通過學校家長會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家長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家長的安全乘車意識和責任,形成學校、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動機制。
第五條、各校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教育學生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不乘"黑車"、"病車"和超載車。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學生放學時盡可能安排值勤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于擁擠引發事故。有條件的學??梢砸晫W校門口的交通情況建立學生放學路隊或佩戴小黃帽制度。
第六條、各校應主動與交通、公安部門聯系,加緊落實保障學生交通安全的各項措施,在校園周邊創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環境。
為了加強施工現場內部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施工機械交通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此制度。
一、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職工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各級領導和全體施工人員,本項目施工單位或外單位入場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自覺遵守場內交通安全規定。
三、駕駛員應精力集中,依照場內施工便道的交通標志,謹慎駕駛,嚴禁違章行車。
四、場內行車速度不大于30公里/小時,與地方道路交叉處不大于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
五、嚴禁在道口、施工進出口、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六、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信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鳴笛,注意觀察。
七、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八、所有車輛必須避讓摩托車、自行車、行人。
九、施工便道上不準堆放任何物件,隨時保持便道暢通。
十、場區的一切交通標志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安全巡查要隨時檢查標志標牌的完好可靠。
十一、廠內行車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十二、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嚴禁無證開車、嚴禁酒后開車、嚴禁超速開車、嚴禁空擋溜車、嚴禁設備帶病運行、嚴禁人貨混載行車、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十三、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十四、場內交通安全,由項目部安全科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十五、便道所在各工程處,要確保便道的完好,及時維修,及時養護。
十六、對本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由項目部安質部實施監督。
為了確保全校師生的人身安全,切實防止師生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一方平安,其中交通安全是一個重要的方面,為此,根據我校所處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特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1、全體師生要認真學習交通安全常識和注意事項,執行交通法規,增強交通安全認識
2、校內嚴禁自行車騎行,機動車規定線路進入校門,避免校內交通事故發生。
3、放學高峰期要求學生將自行車推行到校門口馬路后才騎行,避免在校內因擁擠或在校門口外因學生橫穿馬路引起交通事故。
4、中午和下午放學時,值日教師要及時到校門口送學,維持學生出校門過馬路的秩序。
5、出入校門口橫穿道路時,要注意車輛,不準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突然橫穿。
6、騎自行車,不可雙手離把或者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兌駛。
7、自行車轉彎前,必須減速慢行,向后眺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8、學校每學期開學初都聘請交通和公安干警來校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法制治安教育,杜絕一切交通隱患。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員工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機動車及駕駛員、廠區道路的管理。
3.引用法規標準
3.1.《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
3.2.勞動部發1995〈161〉號《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3.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術語和定義
4.1.機動車:指由公安車輛部門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牌的機動車。
4.2.廠內機動車:是指懸掛廠內牌照,只限在廠區內行駛的汽車、鏟車、吊車、叉車、電瓶車、工程裝卸車等。
5.職責
5.1.安??曝撠煿窘煌ò踩芾砉ぷ?對廠內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并提出對駕駛員的處理意見。
5.2.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取證、年檢工作并建立好臺帳。
5.3.人力資源部建立廠內機動車駕駛人員的臺帳。
5.4.安全環保部負責聯系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外部培訓工作。
5.5.機動車使用部門負責機動車駕駛員日常教育及管理,負責維護、保養和日常管理。
5.6.駕駛員認真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對所駕機車、車輛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6.控制制度
6.1.機動車管理
6.1.1.機動車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駕駛證(作業證)的駕駛員駕駛。
6.1.2.機動車安全性能要求
6.1.2.1.無牌照的車輛和帶病車一律禁止行駛。
6.1.2.2.機動車輛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照明信號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
6.1.2.3.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6.1.2.4.電瓶車的電器線路、設備絕緣良好,開關必須完備,安全可靠。
6.1.3.各部門的設備管理部門每年組織廠內機動車年度檢查,保存有關記錄,檢驗不合格的車輛,整改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6.1.4.車輛大修按《設備管理規定》執行。
6.1.5.外單位機動車入廠,必須接受公司門衛檢查登記,在廠區道路行駛必須按限速標志規定嚴格控制車速,不得隨意停放,保障公司員工正常作業安全。
6.1.6.機動車駕駛員上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廠區內行駛,必須按照本規定。
6.1.7.機動車駕駛員工作時,必須隨身挾帶有效的駕駛證或復印件。所駕車輛要與準駕車類型相符;不準酒后駕車。
6.1.8.駕駛員不準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部件失靈的車輛;不準將車輛交給非駕駛員駕駛;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
6.1.9.工作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堅持做好“三檢'。機動車在廠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通過路口、進入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6.1.10.駕駛車輛時不得進行吸煙、飲食等妨礙安全行車的活動,駕駛室不準超額坐人;不準隨意停車。
6.2.廠區道路管理。
6.2.1.任何單位在廠區道路施工,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警告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6.2.2.在廠區道路兩旁植樹,設置宣傳牌和橫跨道路管線等,不準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準防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
6.3.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6.3.1.公司機動車在廠區外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代表公司協助地方公安交警部門處理。
6.3.2.廠內機動車在廠區道路發生交通事故,由安保科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1目的與范圍
為實現對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減少和杜絕交通違章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術語和定義
2.1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操作證
由公司、基層單位逐級審查,政府主管部門培訓考核頒發的駕駛資格證,允許駕駛車輛:鏟車、起重車輛。
2.2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由公司、基層單位逐級考核、審查,為駕駛員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允許駕駛車輛:乘用車、貨運汽車和產品車。
2.3駕駛員安全例會
由各車輛管理單位組織的駕駛員集中強化學習教育例會。
2.4周安全活動
也稱安全活動日。車輛管理單位每周一次的安全生產主題活動。
2.5零散車輛單位
車輛在10臺車(包括特種車輛)以下不按建制車隊進行標準化管理的車輛管理單位(包括派出執行現場施工任務的臨時車組)。
2.6長途車輛
到300km及其以上執行任務的車輛。
2.7大宗任務
需要多臺車集中拉運或長時間執行同一任務的拉運項目。如產品發運、大型搬遷、三超拉運、大型吊裝、編組拉運任務、長期拉運(值班)任務等。
2.8特殊拉運
拉運如油品、爆炸物品、放射物品、搶險急救物資等特殊物品的運輸任務。
3職責
3.1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在崗駕駛員的綜合管理和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的審核、發證、審驗,車輛運行管理的監督檢查、長途車輛審批、安全預案審批等管理。
3.2人力資源部負責申請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駕駛員的審驗,負責場(廠)內機動車輛作業操作證駕駛員的培訓、取證、審驗等管理。
3.3生產制造部負責車輛大修、二級維護檢測,廠內機動車輛的監督管理,組織車輛報廢技術鑒定。
3.4財務資產部負責車輛(包括產品車試車)保險的購置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報廢車輛的管理和處置。
3.5保衛部負責特殊拉運的安全監督管理。
3.6車輛管理單位負責本單位駕駛員、機動車輛的日常管理。
4管理內容
4.1管理通則
4.1.1車輛管理單位應設置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4.1.2企內駕駛員和機動車輛應實行車隊化集中管理。
4.1.3車輛單位應建立企內機動車輛檔案、駕駛員檔案、交通安全培訓教育記錄、交通風險評估、駕駛員安全行駛公里數統計檔案、長途車輛審批臺帳、交通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道路交通事故檔案等交通安全管理記錄。
4.2駕駛員管理
4.2.1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凡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的在崗、試崗職業駕駛員應按本規定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任何人未取得準駕證不得駕駛公司機動車輛。
4.2.1.1準駕證申請條件
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須為公司在崗駕駛員和確系工作需要經審查、考試合格的車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領企內機動車輛準駕證:
a)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不足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和未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并持證上崗的;
b)駕駛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的駕駛人員有負主要及以上責任交通死亡事故記錄的;駕駛其它車輛駕駛人員三年內有負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交通死亡事故記錄的;
c)身體條件不符合gb/t18463《機動車駕駛員身體條件極其測評要求》中的在職駕駛員標準要求的;
d)新培訓取得駕駛證不足一年的;
e)不符合公司用工規定的。
4.2.1.2申領核發程序:
a)駕駛員個人填寫《機動車輛準駕證取證申請表》;
b)交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駕駛證;
c)公司進行逐級審批和綜合素質審查,填寫《機動車輛準駕證頒證資格審查表》;
d)質量安全環保部進行必要的駕駛技能和安全知識考試、考核;
e)由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核發企內準駕證。
4.2.1.3駕駛員因工作需要改換所駕車型,應向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申領新的準駕證。
4.2.1.4發生事故或發生致命違章、嚴重違章事件的駕駛員下崗或停車反思半年以上的,原準駕證吊銷,重新上崗需申領新的準駕證。
4.2.1.5職能部門安全管理人員有權收繳、吊扣違章駕駛員的準駕證,并在檔案里記錄其違章行為。
4.2.1.6企內準駕證每年審驗一次。企內準駕證由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建檔管理。
4.2.1.7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車輛管理單位負責到公司hse委員會辦公室辦理注銷手續:
a)已取得企內準駕證的駕駛員出現4.2.1.1所列情形的;
b)駕駛員因調離、轉崗、退休等原因不再駕駛企內機動車輛的。
4.2.2駕駛員日常管理
4.2.2.1車輛管理單位應建立駕駛員檔案,對駕駛員安全行車情況進行全面記錄;
4.2.2.2車輛管理單位對駕駛員應實施動態管理,每月對駕駛員進行動態分析,提出相應管理或監控措施。動態分析基本步驟為:
a)由安全第一責任者組織安全領導小組對全體駕駛員進行駕駛行為、駕駛心態、影響因素的全面排隊分析;
b)分析評估內容按照《駕駛員崗位風險評估表》進行,由安全員建立動態分析基本臺帳和記錄;
c)根據分析結果對駕駛員進行a、b、c類定性分類,并對a、b類提出針對性的具體監控措施,措施應明確到人、具體到點;
d)動態分析結果應建立公布欄,向全體駕駛員公示,提醒駕駛員自我約束并互相監督;
e)由監控人根據監控措施實施監控;
f)監控結果在次月的動態分析時應進行評估,提出是否解除監控或改變措施。
4.2.2.3新上崗、復工、轉崗駕駛員,實行三個月的a類監控,監控期內不準單獨頂車。
4.2.2.4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安全意識高、身體素質好、駕駛技術過硬、自律能力強、有較豐富駕駛經驗的駕駛員。
4.2.2.5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的駕駛員應對所駕駛車輛的基本性能以及裝載的特種設備性能等有一定的了解;駕駛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性能和一般的安全規程,持有有效的相關證件。
4.2.2.6身體狀況差、安全素質低或多次嚴重違章、肇事的駕駛員應根據情節調換崗位。
4.2.2.7駕駛員應做到:
a)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b)愛護車輛、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車輛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回場后應按規定進行車輛檢查,及時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處于良好狀態;如實匯報機動車輛出車情況;
c)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種安全活動學習,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行車技能;
4.2.2.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有權拒絕駕駛車輛:
a)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有醫院證明的;
b)違反規定裝載物品,嚴重影響安全行車的;
c)裝載危險物品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手續不全,沒有專人押運的;
d)車輛存在嚴重故障,影響安全行車的;
e)無路單或行車路線、地點與路單不符的;
f)公車私用或車管干部、調度派私車的;
g)帶車人違章指揮的。
4.2.2.9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駕駛員應承擔相關責任:
a)駕駛無審批手續的車輛執行長途任務,駕駛員應負連帶責任;
b)駕駛員執行長途任務未隨車帶《車輛長途審批表》,按無路單處罰;
c)對車管干部和帶車人的違章指揮不加拒絕,照常執行的,駕駛員負同等責任;
d)凡配有安全帶的車輛,行駛中駕駛員和乘車人沒有按規定系安全帶,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e)明知所駕車輛有隱患,但不告知領導,仍然出長途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承擔;
f)駕駛員在執行任務時,如無故延誤、私自捎客、捎貨或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及行車路線行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及發生事故的全部責任由駕駛員承擔;如系干部違章指揮,由違章干部和駕駛員分別承擔責任;
g)駕駛員因酒后駕車、無證開車、開私車而引發事故的,一切責任自負,并按hse獎懲規定嚴肅處理;
h)駕駛員擅自將車交與他人駕駛或私自教練他人學習駕駛的,對駕駛員按無證開車處罰。
4.2.3駕駛員教育培訓
4.2.3.1周安全活動
a)基層車輛單位每月應有周安全活動實施計劃,活動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做好活動原始記錄。
b)周安全活動原則上應在每周一進行,特殊情況可以視情改變。
c)周安全活動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周安全講評,本周安全要求;傳達上級文件精神,提出貫徹落實措施;分析本周的生產任務情況和特點;事故案例分析;主持人提出的具體要求。
d)安全活動實行點到制。缺席人員應有記錄,由安全員負責傳達活動內容;
4.2.3.2月度安全例會
a)車輛管理單位應有駕駛員安全例會年度實施計劃,例會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做到時間、地點、人員、內容、考核五落實,建立包括組織情況、議程、和學習內容簡要記錄。
b)安全例會原則上應在每月最末一周的周一組織進行,時間不少于2小時。
c)例會學習應合理設置教育內容,每半年應組織一次考試。
d)例會學習實行簽到制。簽到記錄要建立在車輛管理單位(車隊),對缺席人員要進行補課并有記錄。
e)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法律法規、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交通事故防御和應急技能等。
4.2.3.3“當年事故、今日反思”活動由車輛管理單位每半年組織一次。
a)反思活動應在年度計劃里做出安排;
b)進行反思活動時,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駕駛員和單位專(兼)職安全員參加;
c)反思活動應提出針對性的整改措施。
4.2.3.4駕駛員年審和冬訓學習每年各一次,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進行。
4.2.3.5特殊安全教育
a)新上崗駕駛員應進行上崗前培訓和三級安全教育;復工、轉崗駕駛員應進行復工、轉崗安全教育。
b)執行大型、特殊拉運任務的駕駛員應接受專項特殊教育,熟知安全預案。
c)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發前應由車輛管理單位安全員進行長途行駛警示教育。
d)車輛管理單位對外出執行長期任務的駕駛員,出發前對駕駛員應進行當地法律法規、風土人情、環境因素的學習教育。
4.3機動車輛
4.3.1車輛標識
4.3.1.1公司新購置車輛可在車門上噴涂公司名稱“南陽二機集團”字樣;
4.3.1.2非公司車輛不得使用與公司名稱相關字樣。
4.3.2車輛入戶
4.3.2.1新購置車輛入戶按如下程序辦理:
a)車輛管理單位持機動車合格證,購車發票、購車稅等,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入戶手續。
b)生產制造部、財務資產部負責公司車輛建檔登記。
4.3.2.2車輛管理單位負責從事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辦理。
4.3.3車輛異動
4.3.3.1車輛管理單位負責車輛過戶、轉籍等異動業務的辦理。
4.3.3.2生產制造部負責車輛內部調撥備案手續辦理。
4.3.3.3生產制造部、財務資產部進行公司車輛異動登記建檔。
4.3.4車輛檢驗和維護
4.3.4.1各車輛管理單位負責車輛年度安全技術檢驗和檢測。
4.3.4.2車輛管理單位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按規定的維護間隔里程安排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車輛維護執行《起重設備、電梯、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4.3.5租用車輛
4.3.5.1租用車輛應確保安全技術狀況良好、證件齊全有效,并投保交通強制保險、座位險和不低于10萬元保險額的第三者責任險。
4.3.5.2用車單位應與出租車輛的所有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并將租用車輛納入基層車輛單位進行日常安全管理。
4.3.6車輛風險評估
a)車輛風險評估每月進行一次;
b)車輛風險評估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技術員、班組長參加,駕駛員本人應參加其所駕車輛的風險評估;
c)評估內容按照《車輛風險評估表》進行;
d)根據評估結果對車輛進行高、中、低風險分類,制定相應的風險削減措施,并及時告知當車駕駛員。
4.4運行管理
4.4.1車輛調派
4.4.1.1機動車輛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準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在臨時上道路行駛時,應申請臨時通行證,按規定行駛。
4.4.1.2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不準繼續行駛。
4.4.1.3車輛調派由車屬單位主管領導或指定派車人負責調派,并建立調派臺帳。
4.4.1.4車輛運行應持有效行駛路單,路單應標明目的地、任務、路線、時間、派車人和主車駕駛員,出車前應向駕駛員交清任務、行駛路線、事故預防;執行緊急、重點任務需日夜兼程的車輛,應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路單上應寫明安全措施;
4.4.1.5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機動車輛載人(物)不準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人),運輸“四超”物件時,應按規定辦理手續。
4.4.1.6兩臺車以上執行同一任務,應隊車行駛;五臺車以上隊車行駛應制定安全預案,單位領導帶隊抓安全,嚴格按安全預案運行。隊車行駛時應根據道路情況、運輸貨物性質以及車輛性質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車距離,并做好途中對車輛的“三停四查”。
4.4.1.7節日期間車輛應實施“三交一封一定”(交機動車輛行車證、企內車輛準駕證、車鑰匙,單位封存車輛,定點存放)措施,并有記錄;節日值班車輛憑“節日通行證”和下達的路單行駛。
4.4.1.8會議和接待用車應經承辦單位主管領導審批,原則上應安排公司辦小車隊車輛承擔。重要接待任務應指定專人帶車,負責行車安全。應抽調技術高、有經驗、作風好的駕駛員和性能良好的車輛執行任務。
4.4.1.9公司非營運的面包車、中轎車、大客車等載人車輛應遵守以下規定:
a)不得從事營運活動、不得對外承租;
b)接待外部人員需派車短途旅游的,應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4.4.2大宗任務、特殊拉運管理和監控
4.4.2.1成立大宗任務、特殊拉運安全領導小組,承運單位領導任組長,明確職責、工作分工和具體責任人。
4.4.2.2組長負責組織特殊任務風險評估
a)特殊任務風險評估應根據惡劣天氣、道路、任務特點,在每次實施任務前組織開展;
b)特殊任務風險評估由車輛管理單位組織,單位領導、安全管理人員、調度員、班組長等參加;
c)評估內容按照《特殊任務風險評估表》進行;
d)根據評估結果制定相應的風險削減措施,評估結果和控制措施由調度員書面告知執行特殊任務的駕駛員,駕駛員應簽字確認并提前做好行車準備。
4.4.2.3組長負責制定拉運安全預案(包括組織方案、承運車隊運行監控措施、安全措施、應急預案等)并經有關部門批準。
4.4.2.4承運單位對車輛進行整修和安全檢驗;并對駕駛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
4.4.2.5重點拉運項目應配備指揮車輛,拉運工作跟隨指揮、全程監控;一般拉運項目工作組應指定人員隨車監控,拉運結束時應進行小結。
4.4.2.6載重車、油罐車、自卸車、平板拖車、吊車、客車等特種車輛應遵守相應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承擔油品等特殊拉運必須為專用運輸車輛,并按規定接受檢測、檢驗和檢查;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輕質油槽車、裝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應停放在規定地點,不得在居民區或其它人員密集地點及重要公共建筑物等處停放。
4.4.2.7用于執行搶險、緊急救護等任務的車輛,緊急事態下可以打破正常的用車程序,調度可以在征得安全主管領導同意后臨時指派有駕駛證、無準駕證的企內職工駕駛車輛。
4.4.2.8所有對外承包的拉運項目必須簽定“包?!焙贤?明確安全責任。
4.4.3長途車輛管理
4.4.3.1所有外派長途車輛應進行能力性評估,本單位不具備承擔此任務的能力、車輛不符合執行此任務的條件、駕駛員沒有執行此類任務的經驗,不得外派拉運。
4.4.3.2搶險、救護或執行緊急拉運任務需日夜兼職或單日連續行駛超過10小時的,應加派一名駕駛員,并明確監控措施。
4.4.3.3直達距離不足300km,但轉道行駛距離達到和超過300km的,也應報批。
4.4.3.4已經派出的長途車輛需要改變行駛路線、延長行駛距離或增加在外滯留時間,需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備案。
4.4.3.5《長途車輛審批表》隨車由駕駛員保管。無特殊情況,執行長途任務的車輛應按規定時間返回。
4.4.3.6返回后,駕駛員應立即回單位報告行車安全情況和車輛技術狀況。
4.4.3.7財務資產部應憑《長途車輛審批表》,報銷駕駛員的長途差旅費。
4.4.3.8質量安全環保部、車輛管理單位均應建立長途車審批臺帳?!堕L途車輛審批表》應在車輛管理單位留存備查。
4.4.3.9管理責任
a)長途車輛未審批出車的,按私車論處,由批準派車人承擔一切責任;
b)實行責任連帶制度。審批人、檢驗人、教育人分別對負責項目承擔相關責任;
c)按程序上一環節未履行簽字,下一環節就簽字放行的,追究下一環節簽字人的責任;
d)派出a、b類駕駛員執行長途任務或因保險手續不全造成公司損失的,追究車輛管理單位的管理責任。
4.4.3.10帶車人責任
a)長途車實行帶車人安全責任監督制。帶車人作為義務安全員,負有監督駕駛員安全駕駛、糾正駕駛員違章行為的責任;
b)帶車人干預駕駛行為、強迫或誘導駕駛員違章駕駛,按違章指揮追究帶車人責任;
c)帶車人有約束隨車其他人員配合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責任;
d)帶車人有協助駕駛員處理行車中緊急事態的責任。
4.4.4行駛要求
4.4.4.1駕駛員、車管干部和乘員須遵守公司交通安全十條禁令:
a)嚴禁無企內準駕證駕駛公司車輛;
b)嚴禁酒后駕車或駕駛行為受藥物或其它物質的影響;
c)嚴禁開私車或利用公司車輛教練他人學習駕駛;
d)嚴禁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強超搶會;
e)嚴禁駕駛機動車輛時不系安全帶、使用或其它雙向通訊工具;
f)嚴禁車輛帶病行駛或使用報廢車輛;
g)嚴禁違反規定裝運危險物品;
h)嚴禁客貨混裝、超員超載行駛;
i)嚴禁工程作業車輛違章載人行駛;
j)嚴禁迫使、縱容駕駛員違章開車。
4.4.4.2所有執行行車任務的駕駛員都必須適當休息和反應靈敏,不得在疲勞或困倦時駕駛車輛。駕駛員工作時間和駕駛時間最低要求見下表。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嚴于本要求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
表1連續行駛路途休息規定
要求
規定
連續駕駛2小時休息時間
不少于15分鐘
連續24小時內最長駕駛時間
累計不超過10小時
連續24小時內最長工作時間
累計不超過16小時
連續24小時內累計駕駛10小時以上要求
配備2名駕駛員
4.4.5車場(庫)管理
4.4.5.1安全通道必須保持通暢,并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4.4.5.2車場應劃定停車位,規范車輛停放,并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4.4.5.3車場出入口設置限速5公里標志和“內有車隊”等安全警示標志。
4.4.5.4車庫內不得檢修車輛和長時間啟動車輛。
4.4.5.5車庫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與車輛無關的雜物。
4.4.6零散車輛單位管理
4.4.6.1各單位車輛應遵循“能合不分、能整不散”的原則進行管理。對零散車輛單位有條件按車隊進行標準化管理的,應按車隊進行安全管理。
4.4.6.2零散車輛單位應確定一名主要領導負責交通安全工作,明確管理職責并經培訓。
4.4.6.3零散車輛單位的車輛超過5臺(含5臺)時,應設立車班,按照班組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安全管理,建立班組安全活動記錄本。
4.4.6.4零散車輛單位由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或第一責任人指定派車人負責派車。其他任何人不得派車或未經調派私自動用車輛。
4.4.6.5車輛調派應建立調派臺帳,為駕駛員出具有效路單。
4.4.6.6零散車輛應指定主車駕駛員。主車駕駛員不得將車交給他人駕駛。主車駕駛員在時,單位領導不得指令駕駛員將車交給他人駕駛,否則按違章指揮處理。
4.4.6.7零散車輛單位領導應組織月度安全例會,要求駕駛員參加,并建立記錄。
4.4.6.8零散車輛單位設立車班的,由交通主管領導單獨按規定組織周安全活動,并建立記錄;其它零散車輛單位的駕駛員可參加本單位安全活動,但交通主管領導應單獨對駕駛員提出安全要求。
4.4.6.9零散車輛單位應建立車輛自檢自查臺帳,嚴格執行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后的“三檢制”
4.4.6.10零散車輛單位的車輛回場檢驗由各單位組織進行。
4.4.6.11派出執行駐外現場施工任務一個月及以上的長期值班車輛由用車單位按本規定進行管理,同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a)駕駛員派出前,應進行思想素質、技術素質和身體條件的嚴格考核;
b)派出單位領導應及時通過電話、傳真、郵遞等方式給駐外臨時車組下達安全指令,提供教育資料、提出安全要求;
c)臨時車組每周應向派出單位報告一次安全生產情況。
5相關文件和記錄
5.1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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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記錄
rg/qhsezyb.30-01《機動車輛準駕證取證申請表》
rg/qhseykb.30-02《機動車輛準駕證頒證資格審查表》
rg/qhseykb.30-03《駕駛員崗位風險評估表》
rg/qhseykb.30-04《車輛風險評估表》
rg/qhseykb.30-05《特殊任務風險評估表》
rg/qhseykb.30-06《長途車輛審批表》
1總則
1.1為了確保交通安全,減少人員傷亡和車輛財物損失,保證公司日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實施細則。本公司所屬部門、分廠(分公司)(以下通稱單位)均應遵照執行。
1.2公司成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為主,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實行統一領導,并確定人武保衛部門為交通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有車輛的單位應有1名領導分管此項工作。
2交通安全管理內容
2.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規定。
2.2組織駕駛員年審,定期開展駕駛員安全活動,包括組織駕駛員學習職業道德、交通法規、交流駕駛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認真做好車輛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年檢、年審、臨時抽檢等),確保車輛完好。
2.4加強公司內道路標志管理,做到交通標志明顯清晰,隨時制止和糾正各種違規行為,確保道路暢通無堵塞,防止事故發生。
2.5負責對公司各種交通事故的調查、裁決和處理。
3交通安全教育
3.1教育對象:重點為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小轎車、面包車、客車、卡車)、摩托車、特種車輛(堆垛車、吊車、電瓶車、鏟車)駕駛員,非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車、助力車、板車)騎車人。同時負責對廣大員工的交通安全進行教育。
3.2教育內容:有關交通事故法規和法則,車輛(人員)交通安全常識,上級有關交通事故的通報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況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諸如季節變化及冬令對人及車輛影響的行車安全教育,長途開車安全教育及危險品運輸前的安全教育等。
3.3教育時間: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50小時;季節變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時;冬季行車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時;長途運輸和運輸危險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時。
4機動車輛管理
4.1汽車駕駛員須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出車時必須帶全各種證件,未經領導同意不準擅自改變行車路線。
4.2出車前細心檢查車輛技術狀況,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確保不帶故障出車,做到車容整潔,技術狀況良好,隨車工具、附件齊備完好。
4.3開車時要集中精力,隨時做好發生應急情況的準備,堅持做到“八慢”、“六不開”,在任何情況下,不準開“違章車”。公司轄區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公里,出入公司大門、車間、庫房時,不得超過5公里;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4堅持車輛的維修保養。維修保養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四凈(油凈、水凈、空氣凈、車輛凈),各種零部件完整無缺,車輛附屬裝置配備齊全,操作靈敏。
4.5對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如喇叭、燈光、轉向制動器等有故障的車輛,嚴禁出車。
4.6外出車輛當天應返回公司的,返回后應按指定地點或車庫停放,嚴禁車輛在公司外停留過夜。
4.7建立機動車輛檔案。其內容包括:各種車輛隨車技術文件說明書等;歷次大修時間及更換的零部件記錄;車輛事故及修復情況等。
5非機動車輛管理
5.1新購非機動車輛(含助力車、自行車、三輪車、板車)須按時辦理手續后方可行駛。
5.2牌照應放在明顯位置,證件應隨身攜帶。
5.3非機動車的鈴、閘、鎖齊全完好。
5.4行駛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在公司外部必須服從公安機關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和檢查,在公司內部應服從統一管理。
6交通安全管理
6.1交通安全管理總體要求
6.1.1各種車輛出車,必須有出車單,駕車人必須具有駕照,嚴禁酒后駕車。
6.1.2車輛駕駛員不準隨意將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
6.1.3承接外出運輸任務車輛駕駛人員,不準擅自捎貨、帶客。
6.1.4出車中途停車,應斷油停電、關鎖門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裝載危險品時,應自覺遵守危險品裝載規定,嚴禁和其它物品混裝,押車人員不得私自離開車輛。
6.1.6行駛中嚴禁超載、超高、超速、超長、人貨混裝、駕駛室超員。
6.2長途車安全管理要求。
6.2.1對車輛進行細致檢查,及時排除故障。
6.2.2需日夜兼程,執行緊急長途任務的車輛,必須配備兩名或兩名以上駕駛員。
6.2.3公司領導出長途(滬寧線以外)持證駕車時,必須由專職駕駛員隨同外出,原則上不獨立駕車。
6.3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各部門、分廠(分公司)對本部門騎非機動車的員工,要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安全教育,廣泛宣傳交通法規。
6.3.2員工進出公司大門必須下車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駛中不準雙手脫把、不準攀扶其它車輛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并肩或曲折競駛;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不準在公司范圍內學騎自行車、助力車和三輪車,摩托車、助力車、自行車在公司行駛時禁止帶人。
6.3.3在公司內嚴禁強行攔車、爬車、跳車、設置路障、亂堆物品。
6.3.4上班時間內部聯系工作,一律步行,不準啟用已經停入車棚的自行車、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等車輛代步。
6.3.5經過檢驗合格的三輪車、板車,需二證相符方可出大門,無證車輛嚴禁進出公司大門。
6.3.6全體員工應當遵守交通法規,自覺維護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級領導干部更應帶頭遵照執行。
6.4電瓶車、鏟車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必須定期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
6.4.2電瓶車、鏟車嚴禁帶故障出車。
6.4.3喇叭、剎車、燈光、轉向系統確保有效完好。
6.4.4未經培訓(考試合格)的無證人員嚴禁駕駛。
6.4.5公司內運輸的電瓶車車廂上不準帶人,沒有駕駛室的鏟車,嚴禁在駕駛員旁坐人。
6.4.6各級管理人員嚴禁違章指揮無證人員開車及在車輛不良情況下開車。
6.4.7車輛所屬部門領導要加強對公司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定
6.5公司內道路管理要求
6.5.1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潔,不準在路面上隨意打洞挖坑,不準隨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設備或雜物,保持車輛暢通無阻。
6.5.2在道路旁種植的樹木花草,不得妨礙交通標志、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的通行,嚴禁損毀或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牌。
6.5.3生產作業場所必須劃定安全通道,通道內不允許堆放任何物品,應當保持通暢無阻。
6.5.4任何部門、分廠(分公司)和個人,未經人武保衛部門的同意,不準占用道路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挖掘路面、亂倒垃圾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6.5.5工程修建、作業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時,須經人武保衛部門批準,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業。工程竣工后,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恢復道路應有設施,其他部門一律不許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嚴禁使用非規范運輸工具,造成路面損傷。
6.5.7嚴禁車輛行駛途中拋灑滴漏,嚴禁損壞綠化、撞壞路側石或造成交通設施及公司財物損壞。
6.5.8嚴禁各種無牌證的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內行駛和駛出公司外。
6.5.9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在規定時間內可從人民西路107號大門進出,除外一律從運河東路125號大門進出公司。車輛在進入公司大門時要按示意停車或減速行駛。進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標志行駛。
6.5.10中央大道嚴禁停放車輛裝卸貨物。機動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外單位車輛、私家車因工作需要進入公司,應停放在指定區域;摩托、輕騎、助力車、自行車進入公司后,必須按指定地點、車棚停放,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嚴禁停放在生產作業場所和辦公室。
6.5.11各種機動車輛在公司轄區不準亂鳴喇叭,不準安裝高音或怪音喇叭。
6.6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輪;輕騎、廠內機動車)
6.6.1本公司員工自費培訓駕駛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并領取駕駛證后,必須到公司保衛部門車管員處填表登記。汽車駕駛員要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才能列入公司統一管理范圍。
6.6.2中層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訓兼職駕駛員的(包括自費培訓),應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參加培訓,列入統一管理范圍。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應與公司簽訂責任協議書,明確本人應承擔的責任。因公駕車需經領導批準方能開車(自備車例外)。
6.6.3公司領導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后,無特殊情況,一般自己不要獨立駕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6.6.4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指定一些車輛留給領導待用,做到專車專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車輛性能,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在不熟悉、不同類型車輛性能的情況下駕駛車輛。
6.6.5各類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牢記“安全第一”,嚴格遵守各種交通規則,做到不違章,不違紀,嚴禁酒后開車,疲勞開車。
6.6.6汽車駕駛員必須按時參加每月的駕駛員教育活動,特殊情況履行請假手續。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參加活動時間一般由個人自己解決。
6.6.7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參加駕駛員年審工作,自費培訓的駕駛員年審費用由本人承擔,并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
6.6.8駕駛員停駕1年以上,再從事駕駛工作,應參加市交通管理部門的統一考試,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崗。
7交通事故管理
7.1交通事故報告
7.1.1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保護現場。
7.1.2以最快的速度,向有關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a廠內交通事故,一般屬于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門歸口。事故發生后應在第一時間向生產安全部門報警,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并通知人武保衛部門。人武保衛部門應協助生產安全部門一起調查、處理。
b社會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局“110”報警,并迅速通報人武保衛部門。人武保衛部門接報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調查、取證),同時報公司主管領導,通知生產安全部門。
c凡交通事故有傷員時,首先盡力搶救傷員,并要做好現場標記。
d交通肇事如有人員死亡時,必須保護好現場,現場嚴禁移動。
7.2交通事故處理
7.2.1公司內交通事故,由保衛部門、安技部門組織現場勘察,調查分析責任,以責論處。
7.2.2社會交通事故,原則上由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人武保衛部門應積極協助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涉及人員傷亡,生產安全部門應迅速介入,以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7.2.3發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大小,負一定的經濟責任。
7.2.4對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除承擔應負有經濟責任外,另根據事故情節和損失的大小,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7.2.5自行駕車干私活或私開車,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駕駛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并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損失大小,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交通安全獎懲管理
8.1公司貫徹執行國家與上級主管機關頒發的有關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標管理及獎懲考核的各項規定。
8.2公司的各級領導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全體員工(含外來務工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與管理,做到嚴格執行交通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杜絕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
8.3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凡屬公司擁有的各種汽車、電瓶車、鏟車和非機動車輛,以及員工個人擁有的摩托車、輕騎、助力車、自行車等均為目標管理范疇,目標管理由人武保衛部門統一籌劃與組織考核。
8.4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標管理,采用平時考核與部門經濟責任制掛鉤、工作效績與個人獎懲掛鉤,定期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
8.5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獎勵條件與待遇。
8.5.1有以下表現行為的,應當給予獎勵:
a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規和車輛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者;
b安全行車無事故,無記錄,并按要求參加安全學習和安全活動者;
c愛護車輛設備,嚴格執行保養規章法則,保持車容整潔、狀況良好,不帶故障出車者;
d在行車過程中,能及時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發生重大事故成績突出者;
e在車輛維護保養、年檢過程中,注意質量,及時完成任務成績顯著者;
f在車輛管理中,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者;
g在安全行車、車輛管理中,有較大發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者;
h工作態度良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節約用油及材料成績顯著者:員工個人在評獲安全獎勵時,必須同時具備交通安全無事故的條件。
8.5.2獎勵待遇分為發給一次性獎金、表彰、記功、晉級、授于榮譽稱號。
8.6公司交通安全目標管理的處罰細則
8.6.1有下列表現行為的,必須給予處罰:
a未貫徹國家交通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車輛管理制度貫徹不力,車輛管理混亂,無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責任者;
b不組織交通安全教育,檢查督促不力,事故隱患未及時整改造成各類交通事故責任者;
c違反車輛管理規章法則,違章指揮而造成交通事故責任者;
d因嚴重違反車輛管理制度,如酒后駕車、帶事故隱患行駛、開私車、教無證人員駕駛車輛等造成事故的;
e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或私自駕駛外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f公司所屬員工違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各部門、分廠(分公司)隱瞞不報所在單位的員工發生交通事故的。
8.6.2處罰定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吊銷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3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8.6.4經濟罰款包括
a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各類罰款總額的10%處以罰款(根據車輛價格、新舊、好壞,以1500元為最高額度);
b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總額的7%處以罰款;
c駕駛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總額的6%處以罰款;
d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總額的4%處以罰款;
e違反第8.6.1條款中,第a、b、c項按總額的2%處以罰款;并對所屬單位的經濟責任制扣分;
f違反第8.6.1條款中,第d、e.f項的按總額的20%處以罰款,單位內部扣證2個月;
g違反第8.6.1條款中,第f、g項的給予100~500元罰款,上級主管機關對公司處以罰款金額的30%,由肇事者個人承擔,其余由其歸屬部門承擔;
8.6.5員工個人罰款在其工資獎金中扣除,部門罰款在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的應得獎金總額中扣除。
8.6.6罰款收入列為專項獎勵基金,凡符合獎勵條件的,由公司人武保衛部門報總經理審批后,實施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