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商業秘密如果被不法分子竊取就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案例一
高薪挖角 員工跳槽
據不完全統計,95%的商業秘密流失與內部員工有關,職工跳槽時“順手牽羊”帶走是主要形式。其中絕大部分又是被同行業以高薪或許諾給予干股等挖走。
浙江某公司電化廠原開發科長胡某,高級工程師,任公司某膠乳系列產品項目課題組長,掌握該產品的所有工藝、配方、銷售等商業秘密。在工作期間曾同公司簽訂保密義務的勞動合同及產品開發項目責任書。當該胡某得知未能入選電化廠總工程師候選人名單,即有意離開公司,被東陽某塑膠廠許以高薪,并任副總經理為條件,跳槽到該公司。
胡某利用其在原公司電化廠掌握的膠乳生產技術(生產工藝、配方等操作規程等)和經營信息,籌建膠乳生產線,原公司發現并報警后,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并責令其停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還發出律師函,但該公司及胡某仍然我行我素,大批量生產膠乳并銷往原公司所有客戶處,導致胡某原公司乳液產品價格下調和銷量的急劇下降,該生產車間處于停產狀態。
后經法院審判,胡某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萬元。
案例二
商業賄賂 非法竊取
浙江某化工集團下屬企業生產技術科長、項目設計室主任、市場營銷部主任等四人,經與山東某公司秘密商定,提供該化工集團現行生產草甘膦的技術資料(并包含所有草甘膦產品、副產品、制劑、公用工程技術等):工藝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檢驗規程、平面布置圖、項目設備清單、非標設備資料;以及二甲酯及氯甲烷回收的相關技術資料、操作規程,并幫助培訓人員,指導設備采購、安裝、試車,直至生產出合格產品,由對方付給四人技術轉讓費85萬元。至案發,山東某公司產品銷售額達到人民幣1.366億元。
建德市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吳某、周某某、李某侵犯商業秘密一案作出宣判,依法判處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案例三
2003年3月11日西安飛機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掛板廠(以下簡稱掛板廠)與周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掛板廠委托周某研制可用于制作蜂窩板專用膠膜的粘膠劑,有關試驗費用由掛板廠承擔,掛板廠以后自行生產膠膜時,周某的配方按技術股方式入股并可獲得年終分紅。協議簽訂后,周某依約進行了研制測試工作,并交付了研發成果。但之后掛板廠卻未自行生產,而是由廠長楊某私自做主讓西安愛潤建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愛潤公司)無償使用,且雙方間簽訂了1844400元的膠膜采購合同。對此,周某于2009年以愛潤公司侵犯其商業秘密為由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此之前,2006年12月周某已以掛板廠未向其支付技術研發收益為由,向西飛公司、西安飛機工業(集團)金屬幕墻掛板有限公司提起訴訟。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判決,判令西飛公司支付周某技術開發收益7萬元。宣判后,西飛公司不服,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被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本案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表示對涉案膠膜技術未采取保密措施,原告周某也未提交愛潤公司生產的膠膜與其所主張的技術秘密相同或實質相同的直接證據。
案例四
房樹磊曾為珠海歐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比特公司)的員工,2001年入職歐比特公司并簽訂保密協議。2003年4月,歐比特公司著手研發1553B IP核技術,包括總線控制器(BC)、遠程終端(RT)、總線監視(BM)三個功能模塊。房樹磊是技術負責人。2006年4月11日,房樹磊交付了BM模塊及相關技術成果。2009年開始,房樹磊違反約定,以矽微公司的名義,先后生產、銷售1553B系列測試儀。歐比特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對歐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技術非公知性以及被訴1553B IP核技術與歐比特公司的1553B IP核技術同一性進行鑒定,委托審計機構對歐比特公司2009年至2013年3月止生產銷售相關產品的平均單位毛利及毛利率進行審計。
刑事一審判決房樹磊、矽微公司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二審維持。歐比特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房樹磊、矽微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326673.82元以及合理維權費用345600元等。一審法院根據審計機構審計的歐比特公司2010年至2012年生產、銷售相關產品的毛利和毛利率,判決房樹磊、矽微公司連帶賠償歐比特公司經濟損失5326673.82元及合理維權費用151600元。房樹磊、矽微公司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歐比特公司主張以其實際損失作為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依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歐比特公司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應是矽微公司利用1553B IP核技術生產、銷售產品的總數乘以歐比特公司相關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
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歐比特公司已經初步舉證證明涉案的1553B IP核技術是相關產品中不可或缺的核心技術,應以相關產品的整體價值計算損失,而房樹磊、矽微公司主張1553B IP核技術在相關產品中對實現整體利潤的價值貢獻極低,但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而且,該技術非相關產品的零部件,不能以單獨銷售的芯片價格為依據。二審法院認定應以1553B測試設備的整體價值來計算賠償數額。同時,綜合全案各種因素,應以歐比特公司相關產品的毛利潤作為合理利潤更為妥當。二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侵權產品數量,最終確定房樹磊、矽微公司應連帶賠償歐比特公司經濟損失5111231.4元及合理維權費用151600元。
案例五
被告人李某大學畢業后,受雇于某市好又多百貨商業廣場有限公司,任資訊部副課長。1997年8月,李在明知公司對資訊部有“不準泄露公司內部任何商業機密信息,不準私自使用FTP上傳或下載信息”規定的情況下,擅自使用FTP程式,將公司的供貨商名稱地址、商品購銷價格、公司經營業績及會員客戶通訊錄等資料,從公司電腦中心服務器上下載到自己使用的終端機,秘密復制軟盤,到其它商業機構兜售。W有限公司與李某洽商并查看部分資料打印樣本后,于1997年8月13日以2萬元現金交易成功。李的“兜售”行為持續到同年10月13日,后案發。
據某資產評估事務所估評證明:好又多百貨商業廣場有限公司自1997年9月初業績開始下跌,月銷售收入較8月份下跌15.63%,669萬元。
商業秘密案例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