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補壞賬損失后仍有余額的,計入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2、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3、這樣的暫緩所得額或扣除額,賣方可以應用自動遞減的對買方所對于任何的此類未繳納或者履行合同的任何部分。
4、第九十一條外國企業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所涉及的營業機構適用不同稅率納稅的,應當合理地分別計算各營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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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國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6、外國企業按照前條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同時,應當另按應納稅的所得額繳納百分之十的地方所得稅。
7、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8、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9、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