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部分,受賄罪的犯罪既遂標準。
2,完成形態即為犯罪既遂,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種。
3,相對于犯罪構成的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構成的未完成形態。
4,其中,犯罪既遂屬于犯罪完成形態,其他情形屬于犯罪未完成形態。
5,在某些直接故意的數額犯中,數額還是犯罪既遂的條件。
6,筆者先簡要介紹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接著進一步簡要介紹了中外關于盜竊罪既未遂的各種學說,并對各種學說進行了評析。
7,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相對于犯罪既遂而言,是一種犯罪的未完成形態,故可以將其稱為未完成罪。
8,筆者主要從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兩個角度進行論述。
9,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具體形態之一,是在犯罪已經成立的前提下表明犯罪已經完成的一種結局狀態。
10,“犯罪目的實現說”目前不宜作為我國犯罪既遂標準。
11,緊接著,分析了犯罪既遂的存在范圍,即認為犯罪既遂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12,危險犯是犯罪既遂的類型之一,這本是學界通行的見解。
13,作為故意犯罪,牽連犯也有犯罪既遂、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多種犯罪停止形態。
14,同時,在基于故意的偶然防衛的場合,當發生了行為人預想的結果時,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15,探討犯罪構成與犯罪未完成形態的關系,有利于我們獲致正確合理的犯罪既遂標準。
16,作為犯罪的停止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17,傳統的刑法學都把繼續犯放入罪數犯中研究,本文認為,應把它放入故意犯罪形態中研究,并提出,繼續犯應屬于犯罪既遂形態的又一類型。
18,在分析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犯罪形態的規定后,提出了自己對犯罪既遂的標準的認識。
19,筆者認為,單位犯罪未遂,是指在單位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單位已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達到犯罪既遂的一種未完成犯罪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