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案外人申請再審之比較法研究。
2、本章分析了我國*彎地區的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德日模式的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以及瑞士的相關制度。
3、第三章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構建之理論基礎與現實需求。
4、第三章論述了我國設立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的必要性。
5、本文共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概述。
6、最后,論述了案外人異議之訴的特征,指出其是與執行程序密切聯系的實體救濟。
7、但縱觀我國的立法,并沒有為案外人提供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
8、再次,回歸案外人異議制度的本來面貌,同時構建債務人異議之訴和參與分配異議之訴。
9、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10、第四條法官應當抵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種社會關系的說情,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11、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國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的現狀。
12、基于原被告的儲蓄合同關系引發的合同糾紛和案外人的刑事犯罪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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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為了切實有效發揮該制度的應有作用,應針對具體適用中的缺陷和不足,進一步從程序上完善案外人異議制度。
14、雖然可能包含犯罪活動的初步證據,新聞集團還是說服法院就泰勒事件保密,以排除所有的公眾查詢。律師表示,民事程序允許向案外人提供法庭記錄文件。
15、從應然的角度看,單位應當構成拒不執行裁判罪的主體,案外人和假義務人不應當構成拒不執行裁判罪的主體。
16、2004年1月28日,黎國強等人在樹仔鎮旦海旦場仔村戲臺處與案外人楊某發因摩托車事故發生廝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