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的刑事審判監督程序雖然發揮了重要的糾錯功能,但在制度設計上呈現出諸多缺陷。
2、筆者在對這一程序進行分析后認為,法院不能成為審判監督程序的提起機關。
3、審判監督程序與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既有密切的聯系,又有明顯的區別。
4、第二部分,檢察機關審判監督現狀和問題。
5、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必須派人出席法庭。
6、其次通過對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申訴、申請再審、再審之訴等若干概念含義的界定,澄清對民事再審程序的一些模糊認識。
7、最后,筆者對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幾個主要問題的重構提出了自己的粗淺看法。
8、其次,進一步改革檢察機關審判監督的刑事抗訴機制、事后監督機制。
9、介紹了民事再審程序的概念,通過與審判監督程序概念的比較,界定民事再審程序的概念,分析了民事再審程序的功能。
10、民事檢察權可以啟動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對判決的終局性產生影響。
11、第二編審判程序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
12、第三部分,檢察機關審判監督制度的完善。
13、對我國刑事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改革和完善,就要對刑事再審制度的理論基礎進行深入研究。
14、很快,由該院審判監督處處長李文華率領的偵查小組趕赴廣東開平,實地調查證人林洪翻證的始末根由。
15、全文除前言及結語外,共分成三部分,其結構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為何應加強檢察機關審判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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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對此,我國公訴人應當實行當事人化,強化其公訴職能,取消其審判監督職能。
17、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抗訴從而引起再審程序,是我國審判監督制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8、同時,加強刑事立案監督,對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等全面排查,同時注重審判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訴。
19、8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如林一行調研視察了成都市檢察院案件管理平臺、偵查監督平臺、審判監督平臺和檢務公開發布平臺等檢察信息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