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界人士稱,腐敗官員的非法逃匯案已經泛濫多年,此次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2、這包括與不法企業勾結,利用假進口報關單和其他商業單據騙購外匯或用同一套單據多次購匯后匯出,屬于貿易項目下逃匯。
3、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家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數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4、1998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將騙購外匯列為犯罪行為。
5、上海市檢察院表示,今后自貿區檢察室將重點打擊走私、洗錢、逃匯等金融、知識產權犯罪的案件。
6、經濟政策的調整亦會影響特定金融領域的犯罪態勢,2013年逃匯犯罪初現端倪,即與國家宏觀政策密切相關。
7、繼續以建立規范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目標,嚴厲打擊走私販私、偷稅騙稅、騙逃匯違法犯罪活動。
8、上海宏盛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理龍長生,因涉嫌逃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已于2008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逮捕。
9、此外,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