紛紛著書立說為自由心證正名,認為自由心證恰恰回歸到了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
自由心證雖然賦予了裁判者對于證據的證明力的有無及大小的充分裁量的自由,但是這種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自由。
同時,公證核實下的自由心證也并非絕對,一定程度的規制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國,對自由心證制度的存在與發展卻一直存在著諸多質疑。
當代各國證據制度的發展趨勢是以自由心證主義為主,并進行了相應的改良。
自由心證在中國古代斷案中被廣泛運用,主要是由于中國古代的輕*權的法制環境、對理想斷案主體的高度確信,以及古人對于人性及其認知途徑的理解等使然。
對于形式上的先決問題則由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進行判斷,適用的是民事訴訟直接解決機制。
自由心證證據制度的產生是社會發展的結果,同時自由心證在其產生之后也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
近幾年關于自由心證的討論日漸增多。
為此本部分首先從自由心證的產生談起,然后對法定證據制度與現代自由心證、兩大法系的自由心證制度進行了比較。
本文結合我國司法實踐,試尋求自由心證、心證公開、心證過程公開的理論依據和實踐的可行性。
理清自由心證制度產生、發展的脈絡有利于正確、全面理解自由心證制度的實質,從而為全面構建自由心證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礎。
自由心證制度在我國遭受了嚴重的歷史性誤讀,在現實中人們對它充滿了疑慮,理論上更缺乏系統全面地研究。
證據裁判與自由心證兩大原則構成現代證據法的基石。
自由心證原則是當今世界上多數國家所確立的一項訴訟基本原則。
應當承認,自由心證的科學性完全可以被我國所接受,并提供更加完善的證據判斷標準。
自由心證制度是從傳統走向現代,為世界各國所認同。
而心證公開制度在預防法官的恣意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一方面可以對法官的自由心證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另一方面也可以對法官產生一種威懾,使其不敢恣意妄為。
同時可以完善其他相關制度來保障視聽資料證明力的科學認定,包括自由心證公開制度和證據調查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