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judge]∶具有審理和裁決爭訟問題的權力的政府官員;尤指法院中的負責法官,通常在任命中這樣命名
(2)[justice]∶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進行審訊和裁決爭端并執法的人
(1).司法官吏。《商君書·定分》:“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痹獎?font>《隱居通議·雜錄》:“杜鎬侍郎兄仕江南為法官?!焙樯?font>《五奎橋》第一幕:“我是一個法官,不能不維護法律的尊嚴。”
(2).對道士的尊稱。《西游記》第六七回:“不拘到那里,也尋一個法官把妖拿了,卻怎么就甘受他三年磨折?”《紅樓夢》第一○二回:“三位法官行香取水畢,然后擂起法鼓。”
(3).見“法宮”。
法的解釋法ǎ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參與民事活動
官的解釋官ā在政府擔任職務的人:官吏。官僚。官邸。官腔。官署。官廳。官爵。屬于國家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官方。官府。生物體上有特定機能的部分:感官。器官。五官。*。姓。民部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