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對其中有關“出入人罪”方面的規定作一點介紹并進行簡要評價,可以對中國司法實踐的現狀提出一些建議。
2.只有這樣,才能杜絕司法實踐中利用共犯罪名任意出入人罪的現象。
3.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犯罪與刑罰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出入人罪,濫施刑罰。
4.明明是出入人罪的“葫蘆僧”,反倒被涂抹成了為民做主的“青天大老爺”。
5.反之,司法參軍枉法曲斷、出入人罪非但面臨巨大的輿論壓力,還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6.因此,出入人罪的立法當特別慎重。
7.在行為人為了單位利益而出入人罪、枉法裁判的場合,同樣構成徇私枉法罪。
8.作為出入人罪、掌握刑罰的司法機關,如果連是否批捕這種有明確書面手續的事都不講真話,這只能讓公民背生寒意,嚴重損害司法公信。
9.當法治精神被玩弄、司法程序被丟棄、審判完全變成出入人罪的工具時,法律其實已毫無意義,有法與無法、良法與惡法已經無法區分。
10.可見,歷代對于司法官出入人罪有著非常嚴格且細致的法律責任制度,其間體現出防止冤錯的鮮明價值取向。
11.“辦案要辦鐵案,數量要服從質量,不能出入人罪。
12.法律的作用本就應限制和約束權力,即使是針對所有人的刑法,也有防止司法權力隨意出入人罪的意義,而訴訟法更是為約束司法處置權按特定規矩行使。
13.而如果確實因此有加重或減輕罪名情節的,就要按照“故出入人罪”來進行處理,反坐所出入的罪名。
14.否則,如果事實證據允許自由選擇認定,那么訴訟發現案件真實的任務就無法實現,甚至會成為權力主體隨意出入人罪的理由。
15.如此認定職務犯罪的錯誤在于自覺或不自覺地將認定犯罪的大小前提倒置,容易導致隨意出入人罪的危險。
16.那二人見王直已是奄奄一息,料定他說不出話來,便當街妄口巴舌出入人罪,說他是不赦死犯,又說誰能一腳踢死他,便將踢人之集全數給誰。
17.是交易司法公正,還是交易陳的清白,或是交易政府的權力,可以出入人罪,予取予奪?對此,處置辦恐怕難以回答。
18.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七)》將“關系密切的人”這樣具有巨大解釋余地和空間的術語寫入刑法中,容易導致犯罪圈的彈性過大,輕易出入人罪。
19.假案,是對事而言的,即把一個不存在的“事實”作為一個犯罪案件;所謂錯案,是就結論而言的,即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出入人罪。
20.訟師的形象之所以差,就是因為他們利欲熏心,不擇手段,為了錢財混淆是非,顛倒黑白,操縱生死,出入人罪。
21.可見,制度技術完全被一套心性理論所取代,而這種心性理論,又缺乏可操作的基本尺度,其結果是數千年來冤獄不斷,出入人罪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