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超審限行為嚴重影響了我國司法的公平與效率。
二、因此,有必要加強行政訴訟中法院超審限導致損失加重的賠償責任研究,盡快將因法院超審限導致相對人加重的損失納人國家賠償范圍。
三、目前,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缺乏對民事審限制度專門性和系統性的研究。
四、審限,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法定期限。
五、也就是說,這個案件的最長審限是一個半月。
六、我國目前的國家賠償法還沒有規定法院超審限導致相對人損失加重的賠償責任,相對人因法院超審限加重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
七、最高法院在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之外,還同時決定,依照法律規定保留審限內結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約束性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