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如不虞逃亡、自殺的被告,就無施以手銬戒具的必要。
2、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應當停止使用戒具.
3、法警給被告人***戴上戒具帶出法庭。
4、一般刑事案件開庭時,法官會先請法警去除被告人的戒具。
5、被告人出庭受審應去除戒具,被告人。
6、24日,沒有穿囚服、沒有戴戒具、沒有坐囚籠的被告人謝某水,一身便裝出現在了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現場。
7、進行停藥、空腹等因素,因此上午6時10分在北監人員戒護下,離開臺北監獄,6時30分抵達桃園醫院,并從醫療大樓進入,同時采比照“扁奔喪規格”不戴戒具。
8、今天上午,被告林森浩身著一件黑色夾克入庭,入庭的時候,手上還戴著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