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后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和《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鑒定和因果關系等級評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醫療事故有哪些種類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等)、重度殘疾的(乙等)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上述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人體傷殘級別的一級至十級。
醫療責任事故的常見情形:
1、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諉拖延,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2、診治中遇到明知復雜疑難問題,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在搶救危重病人時,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后不及時處理。
3、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內的;麻醉方式、部位、藥品劑量錯誤,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情變化。
4、因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查對而造成錯發、錯配、錯用藥物,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
醫療事故的完全責任是什么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完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造成的,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要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承擔醫療事故完全責任,從因果關系要件上看屬于“一因一果”的因果關系,醫療過失必須是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 “間接”因果關系或者說“相當”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完全責任。
在醫療事故爭議中,患者方經常以“如果醫療機構盡到責任,那么患者的損害就可以避免為由”要求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但患者由于疾病才到醫院求醫,患者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身傷害很難說與其自身疾病一點關系都沒有,因此,要在現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體制下認定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是很困難的。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案例中,認定為完全責任的案例可以說寥寥無幾。根據權威統計數據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區(縣)完成的244例已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認定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有8例,認定為完全責任的比例約為3%,其中有四例是四級醫療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后果不構成殘疾或者死亡的醫療事故,也就是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所致的“醫療差錯”。醫療機構容易發生完全責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婦產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