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是指公安機關通過公正行使法定職權,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公共信用,是社會公眾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運用公權力進行執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所具有的信任程度和心理認同感。面是子文庫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安調研報告范文,歡迎閱讀。
公安調研報告范文篇1:
隨著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公安機關執法活動逐步走向規范,派出所作為公安機關窗口單位,治安管理和執法工作占主導地位,規范派出所執法問題,就顯得相當重要。分局通過一系列的舉措,在規范執法行為和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特別是派出所執法規范化建設方面也存在一些制約因素。為此,通過對當前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過程中取得的成效、面臨的主要制約因素及對策研究。
一、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過程中取得的成效
1、為保證廣大民警在執法活動中有章可循,促進辦案質量的提高,我局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當前執法活動的需要,制做了案件網絡審批系統,圍繞刑事、行政案件辦理和證據固定和贓物管理等方面的執法活動制定出各項工作流程,受到了市局肯定,對我局規范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廣在開展專項活動中涌現出的示范單位的先進工作經驗,特別是石羊派出所制定的常見警情處置規范,規范了民警的日常執法工作行為,使規范化建設和執法制度建設達到了整體推進的效果。
3、全面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會同區法院會簽《關于建立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制度的規定》從而更好的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及時化解社會矛盾,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這一制度的落實,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建立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催辦制度,通過在分局法制科網頁設立“案件催辦”專欄,對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即將屆滿的人員,提前催辦。從而使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象大量減少,“保而不審”,處理不及時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
5、實行“周通報月考評”制度,對各辦案單位承辦的每個刑事、行政案件進行考評,建立執法檔案,及時指出辦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個案考核分數同時納入執法質量目標考核。對各單位獎懲逗硬,進一步提高辦案民警積極性,提高執法辦案質量。
二、派出所在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中面臨的主要制約因素
1、法治觀念不強,執法指導思想存在偏差。主要體現在法律至上、人權保障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等觀念不強,在執法活動中存在推諉、拖延,造成執法不公、執法不規范。
2、基層民警數量少,公安業務素質參差不齊。趕著鴨子下水,匆忙上陣執法,對公安機關常用的法律法規不熟悉,對案件辦理認識模糊,執法不規范也就不可避免。分局新增民警較多,辦案人員新手較多,素質參差不齊,不少辦案民警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在平時的學習、培訓中不認真、走過場,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局相關規范、規定學習不認真細致,三、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對策研究以上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著公安機關社會治安管理和嚴厲打擊犯罪的力度,導致了執法行為的不規范要解決以上問題的存在,應著力從以下入手:進一步提高民警的法治觀念,增強服務意識、訴訟意識。
公安調研報告范文篇2:
執法規范化建設作為公安機關“三項建設”之一,是提高公安機關執法權威及公信力的基礎性工程。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增強了民警規范執法意識,提高了執法辦案水平。但受執法環境、民警素質等多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在執法規范化建設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筆者結合丹江口市實際,就縣級公安機關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談幾點思考和體會。
一、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面對新的治安形勢和執法環境,少數領導、民警主動應對不夠,思想認識上有偏差。當前,我國正處在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對敵斗爭復雜的特殊歷史時期,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新情況、新問題很多,治安形勢更加復雜。同時,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明顯增強,社會對公權力的制約力度明顯加大,對公安機關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對以上變化,少數領導和民警認識不夠,應對不夠,主要存在三個偏差:一是認識上有偏差。認為執法是公安機關的“權力”,用權意識強,規范意識差,重法律效果,忽視社會效果。少數民警談“以往”眉飛色舞,談“現在”垂頭喪氣,束手無策。二是部署上有偏差。沒有將執法規范化建設作為全局性、基礎性、長遠性的工作來抓,認為執法規范化建設是法制部門的事情,沒有形成全警參與,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三是落實上有偏差。片面認為抓執法規范化會束縛公安機關的手腳,是在自找麻煩、自尋煩惱,對執法規范化建設口頭上表示支持,但內心存在抵觸心理,“作表面文章”、“喊口號”可以,抓落實不夠。
(二)沒有處理好長期性與階段性關系,開展執法規范化建設思想不統一、思路不清。執法規范化建設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勞永逸,必須長期堅持,分步推進。但一些單位和部門沒有處理好長期規劃與階段性目標的關系,執法規范化建設思想不統一,目標不明確,思路不清晰。少數單位領導不是從本單位實際出發,制定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措施,而是今天一個方案,明天一個措施,對實際工作沒有起到促進作用,突出問題依然存在。甚至有的單位還存在有方案不落實,有措施不執行,應付差事的現象,這已成為基層公安機關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進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少數民警學習不夠,自身素質與執法規范化要求有較大差距。公安執法主體是民警,關鍵在民警。民警執法素質的高低, 直接決定著執法質量的好壞。雖然法律對案件的實體、程序和證據等相關要求有明確規定,但在執行中往往受到民警個體素質的影響,執法質量也往往差別較大。究其原因,一是部分民警執法思想陳舊。存在慣性思維,不能與時俱進,憑經驗執法。在具體的執法活動中,還存在著忽視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權利,甚至有辱罵、體罰現象。部分民警信息化應用水平低下,不會打字,不會查詢,網上辦理案件要靠別人代勞。二是部分民警學法用法不夠。對法律知識一知半解,對新法律、新程序、新知識不愿學、學不進、學不精,在工作中對案件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取證不及時全面,程序不到位。三是少數民警宗旨意識淡薄。一些民警在執法活動中,思想上不貼近群眾,感情上不尊重群眾,工作上不依靠群眾,不能爭取群眾的支持配合,調查難、取證難,造成案件證據不足,久拖不決。還有的民警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講程序,不重細節,消極應付,以致授人以柄,陷入被動。
(四)執法制度建設尚不健全,存在落實不夠問題。近年來,各地在建立健全執法制度上做出了努力,出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