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商定,作出補充規定,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整理了山林承包合同,希望對大家的工作和學習有所幫助,歡迎閱讀!
山林承包合同一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就有關土地租賃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同意,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并經甲方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甲方決定將村小組荒山林地使用權和經營權租賃給乙方使用和經營,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將坐落在貴溪市 的荒山林地面積約 畝,四至: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租賃給乙方生產經營。
二、租賃期限為 年,荒山林地自20x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繳交方式: 年租金共計 萬元。(大寫 ),租金每伍年交納一次租金,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后待甲方把山上的樹木及村民種植物清理完畢后(不具經濟價值的甲方可不清理),乙方交第一個伍年租金 萬元(大寫 元整),以后以次類推,收款后甲方須出具收款收據給乙方為憑。
四、甲方責任:
1、簽合同時甲方必須出具山權證,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會同乙方看察山地,按合同規定,如數按合同約定界線內的荒山林地和相對應的林權證變更給乙方使用。
2、作為甲方因保證租賃山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權,不得在租賃期限進行抵押、另行出租等處分權屬行為,保證山地租賃時不存在任何以屬上的爭議,若因山地權屬不合法,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該負責全額賠償;
3、乙方在翻山平地期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否則,甲方負責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甲方不得借故終止合同,否則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全部負責賠償給乙方,如出現山嶺糾紛影響乙方經營,全部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給乙方。
4、乙方造林后,甲方群眾不得進入造林地葬墳、焚燒、采礦、采石、挖土、建房、放牧、損林及偷砍林木,如發現有人在林區焚燒、采礦、采石、挖土、修建墳墓、建房、放牧、損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務必協助乙方及時制止并按村規民約處理。
5、乙方在租賃山地期間,如向上級申報項目需該村小組出具相關證明,甲方在不影響本村小組其它林地歸屬權的情況下給于支持配合。
6、甲方在租給乙方山地之前,山地上現有樹木的砍伐涉及報批相關手續由甲方村民負責,如有任何糾紛與乙方無任何關系。
7、如乙方在租賃期間需把山權證過戶到乙方為法人的企業,甲方應無條件配合。
五、乙方責任
1、租賃的山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2、租賃的山地乙方只能(除業務用戶占地外)用作生產農林作物,不得搞非法生產經營。
3、租賃林地必須加強管理,做好防火、防盜。
4、在生產建設設施中,不能影響甲方農業生產和水利等設施;
5、乙方在施工或生產經營中安全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不得影響村民的正常農業生產。
六、林道及林業設施承包期內,乙方對造林基地及其投資建設的林業設施享有專有使用權,林地內原有道路雙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在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甲方必須將出租地面附作物清理完畢,附作物歸甲方所有,如三個月未清理結束乙方可自行處理。
八、租賃期間乙方生產需要勞動力,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勞動力。
九、此合同不因村委會的變更和該村小組干部換屆而變化,甲方法人代表更換,本合同仍有效。
十、合同變更或解除下列情況之一,皆構成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事由: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造林基地被國家征用;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
4、甲方內部糾紛及山權證不合法,致使乙方不能生產作業,甲方應賠償乙方全部損失,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5、甲方在租賃期限內把山權證過戶給乙方使用。
十一、乙方在租期內,為了提高經濟效益,可以租給第三方經營。
十二、整體合同過戶給第三方,必須征得甲方同意。
十三、租賃期滿,甲方若有繼續出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但必須重新訂立合同,且應注明繼續租賃的年限和年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如乙方不繼續承租,應負責將林權證過戶到甲方名下。
十四、租賃期滿乙方必須按合同約定奉還給甲方的出租地。 十五、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提請訴訟人民法院判決。
十六、本合同訂立由雙方簽字按手印后方可生效。履行中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一份報備公證處,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理事會成員(甲方): 承租方(乙方) (按手印和簽字) 身份證號:
(按手印和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山林承包合同二
立合同雙方: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甲方依法將_____________________集體所有的林地承包給乙方經營、管理、收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特簽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點及面積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為520x年。自20x年1月1日起至2060年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對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經營、管理、收益有監督權。
2、承包經營期內,享有林地所有權。
3、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收取林地使用費。
(二)義務
1、貫徹落實國家保障和扶持林業穩定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林區基礎設施建設。
2、協助政府兌現在林業開發方面給予乙方的優惠政策。
3、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及時調處山林糾紛。
4、維護乙方的承包經營權、生產自主權、經營收益權。
5、負責制定林地使用費使用管理辦法。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享受林業生產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理權和受益權。享受政府、集體提供的生產保護措施,生產經營服務和公共福利。
2、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各級政府的林業開發優惠政策。
3、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額外的不合理負擔。
4、承包經營期內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林木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和流轉。不愿繼續承包經營的,可交回甲方另行處置。
5、因國家、集體建設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二)義務
1、在承包經營期內,不得拋荒,不得掠奪性經營,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轉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完善流轉合同,辦理變更手續。
3、依法管理和保護森林資源,努力提高林地產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業部門的規劃要求,及時進行跡地更新。
4、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經營林地的,乙方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五、附則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戶主的變更影響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當中發生爭議糾紛,雙方應主動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雙方均可向上級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林業站一份。
4、在承包過程中的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商定,作出補充規定,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戶主)代表:(簽章)
法定代表人
林業站: (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山林承包合同三
甲方(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稱)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乙方(承包方):(居住地址或單位全稱)
姓名或法人:
聯系電話:
為加快現代林業旅游觀光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按照《德化縣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推進綠色生態德化建設的實施意見》要求,從維護法律程序的嚴肅性、制約性,懲戒性和唯一排他性的根本要意出發,為確保發包方、承包方合法權益,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經營標的
甲方同意將下表所列的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發包給乙方。
單位:畝、株、立方米
林地座落村:組: 林 班小 班森林類別林 種
樹 種 樹 齡
面積(株數)
林地所有權
單位 林權證號 林木蓄積量 (待登記發證后填寫)
四至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承包費共計(大寫)人民幣 元,一次性交清30年的承包費。
二、承包經營期限
乙方承包期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發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現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
(2)監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依法合理利用和保護管理林木、林地資源。
(3)督促乙方植樹造林,綠化所承包荒山并監開發旅游農業生態養殖。
(4)監督、檢查、制止乙方違反合同約定,所承包經營林地和的行為。
(5)依法依規督促乙方履行承包合同約定。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2、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1)維護乙方所承包林木、林地看護權,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按合同條款約定進行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4)按照統一規劃或承包合同約定,組織落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承擔的林業旅游觀光基礎設施建設。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山林承包合同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所在地:
為了規范國有林地經營管理活動,有序發展林業生產,落實林地經營主體責任,明晰雙方權利及義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著自愿、公開、平等、有償的原則,就國有林地承包經營問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承包林地概況
甲方將其位于 鎮(鄉) 村, 林班 大班 小班,土名: ,地類(林種) ,總面積 畝的國有林地,發包給乙方有償經營。承包林地的四至范圍: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詳見小班因子一覽表、國有林地經營圖。
二、承包期限及起止時間
林地承包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林木采伐完畢或林地承包經營期滿后,林地經營權由甲方收回。
三、林地使用費收取標準及支付方式
1、林地使用費收取標準按《建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林地使用費收取使用和管理的實施意見》(潭政綜[20x]219號)文執行,若有新的政策規定則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2、林價收取標準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鞏固綠化成果,發展綠色產業,建設林業強省的決定》(閩委發[1995]21號)文執行,若有新的政策規定則按新的政策規定執行。
3、生態公益林補償資金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4、用材林林地使用費或林價款在乙方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時,按采伐證辦理的數量測算的價款繳納,經濟林、毛竹林林地使用費按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對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的林地經營管理活動有監督權。
2、甲方有權制止乙方給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為,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甲方享有林地所有權,天然林林木所有權,是林地、天然林林木所有權人。
4、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權依法依規收取林地使用費、林價款。
5、甲方有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林業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的義務。
6、甲方維護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正常的承包經營權、生產自主權、經營收益權。
(二)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承包經營期內,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使用權、人工林林木所有權。
2、承包經營期內,乙方對林地承包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獨自享有和承擔,與甲方無關。
3、承包經營期內,乙方應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有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經營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筑墳以及其它毀壞林地使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掠奪性經營行為,并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承包期內,承包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林地用途,或隨意撂荒。
5、依法管理和保護森林資源,因地制宜發揮林地的最大潛力,努力提高林地收益,依法采伐林木,及時、足額支付林地使用費或林價款。
6、承包期內,乙方不得將承包林地擅自轉包或將經營權轉讓,如乙方確實需要轉包或轉讓,必須經甲方同意,并依法辦理轉包或轉讓手續。
五、附 則
(一)承包的林地因國家建設需要占用而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雙方都不能追究對方責任。國家補償的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天然林林木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其它地上人工林木(不含天然林)補償費歸林木所有者所有。
(二)合同承包期滿后,乙方必須將承包林地的地上物處理干凈,并在 天內將原承包林地交還甲方;若林地地上物無法清理干凈的,乙方必須在合同承包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另外協商處理。
(三)、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送有關部門備案 份。 附件:①小班因子一覽表
②國有林地經營圖。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 代表:
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