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以,這樣的鄉規民約的作用不應被不切實際的高估。
(2)首先是考察社會中的風俗習慣、鄉規民約等如何進入司法過程。
(3)將“鄉約”等同于“鄉規民約”的研究方法既違背了歷史事實,也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社會文化現象。
(4)越南農村的鄉規民約已經存在了許多世紀。
(5)第二章主要從理論上多角度分析了鄉規民約的生存空間與合理存在。
(6)第三章采用實證的研究方法分析鄉規民約的局限性,鄉規民約與國家法律的沖突根源大抵來自于此。
(7)鄉規民約是我國基層社會生活中的群眾自治的社會規范,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和深遠的影響。
(8)另一方面,當國家制定法與民間習慣法發生沖突而無法調和時,人們規避制定法轉而訴諸自己所熟悉的鄉規民約來解決身邊的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