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廣義的無權代理制度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這里所說的無權代理就是指狹義無權代理。
二、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兩者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
三、第二部分: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進行研究和分析。
四、第三部分:表見代理的適用。
五、表見代理制度能有效地維護交易的安全,又能滿足本人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并可有力地促進交易和提高效率。
六、在表見代理中不存在適應無過錯責任的基礎,由被代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七、由于表見代理是社會經濟發展和商品交易安全在立法上的反映,社會經濟的發展必然會影響表見代理的適用。
八、表見代理的認定一直困擾著我國法學界和司法界。
九、表見代理在性質上與無權代理和有權代理有著明顯的差別,應屬于一種獨立類型的代理。
十、表見代理應具備被代理人有過錯這一主觀構成要件。
十一、第四部分:我國表見代理制度立法的完善。
十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表見代理制度的設立充分保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安全。
十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較晚,表見代理制度規范體系又不盡合理,表見代理的適用較為混亂。
十四、通過對表見代理的概念、特征、價值取向和構成要件的分析,進一步明確了認定表見代理成立的要件。
十五、表見代理制度是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置的一項制度。
十六、表見代理可以適用于法定代理情形,這是由表見代理設立的基礎和目的所決定。
十七、作為代理制度中的一種特殊類型,表見代理制度體現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無過失相對人利益的立法思想。
十八、代理是“代理的完全形式,無權代理是“代理”的缺陷形式,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變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