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帶條件委付蓋印契約帳號是匱?稅捐及保險支付所需要的.
2)第五部分針對上述論述分析,著重分析我國海商法關于委付制度的有關條款,并對立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3)保險人可以用明文或行動默示表示接受委付,但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只保持沉默并不意味著他已接受委付。
4)適當發出委付通知后,保險人拒絕接受委付的事實,不影響被保險人的權利。
5)保險人將其風險再保險的,該保險人無需發出委付通知.
6)如保險人將其風險再保險,保險人不必發送委付通知。
7)委付最初出現于海上保險中的船舶保險合同中.
8)保險人接受委付通知,則表示最后承認對損失負責和通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