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后,徐志堅的家屬提出工傷認定,卻得到了“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書。
2、此后,徐志堅的家屬提出工傷認定,但是卻得到了“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決定書。
3、如果說這6人的證詞暫不予認定,體現的是法院方面在審判上的謹慎、保守原則,是對于完整證據鏈條的尊重,那么,這樣的堅守,也理應在透明中實現。
4、對原“愛多”老總胡志標票據詐騙罪不予認定。
5、不贍養老人不予認定,低收入家庭。
6、廣東省高院對胡志標票據詐騙罪不予認定,“標王”二審改判8年。
7、供詞屬檢控證據,不能不了了之,“不予認定”的行賄證詞更不能默默失效。
8、檢方指控張洪瑋和李帝犯非法經營罪,法院重審后都認為于法無據不予認定,當庭判決李帝、張洪瑋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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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為救人連續工作3天病倒在崗位上的“感動溫州人物”徐志堅,因“不予認定工傷”引起社會關注。
10、記者調查發現,此案中,眉山當地6名公安系統官員向司法機關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并簽字畫押,但法院判決最終不予認定。
11、畢竟,盡管證詞已經客觀存在,屬于檢控證據,但僅僅是口供,并不能以此就斷定確實有受賄事實,從這個角度而言,法院最終不予認定,或并無不當。
12、顯然,一審判決以“這6人承認的行賄事實證據不足”,最終不予認定6人的行賄事實,還有諸多問題待解。
13、據新華社7月21日電為救人連續工作3天病倒在崗位上的“感動溫州人物”徐志堅,因“不予認定工傷”引起社會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