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包庇隱瞞。
⒈ 包庇隱瞞。
引《后漢書·徐防傳》:“伏見太學試博士弟子,皆以意説,不修家法,私相容隱,開生姦路?!?br />唐 白居易 《論元稹第三狀》:“內外權貴親黨縱橫,有大過大罪者,必相容隱而已,陛下從此無由得知?!?br />《古今小說·楊八老越國奇逢》:“其出掠亦各分部統,自稱大王之號。到回去,仍復隱諱了。劫掠得金帛,均分受用,亦有將十分中一二分,獻與本島頭目,互相容隱。”
清 黃六鴻 《?;萑珪どW任·發各告示》:“仍有犯者,準令舉發,給予優奬。倘有容隱,一經查出,本犯照新例處死?!?/span>
⒈ 包容隱諱。
引《后漢書·卷六七·黨錮傳·賈彪傳》:「公孝以要君致釁,自遺其咎,吾以不能奮戈相待,反可容隱之乎?」
宋·唐庚〈訊囚〉詩:「上官乃容隱,曾不加譴訶?!?/span>
近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