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議定其罪給予處分。
⒉ 計議處理。
⒈ 謂議定其罪給予處分。
引《晉書·刑法志》:“刑書之文有限,而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之制,誠不能皆得循常也?!?br />明 李清 《三垣筆記》上:“及 鄭庶常 鄤 處決,責科道不言,一概議處?!?br />清 龔自珍 《明良論四》:“約束之,羈縻之,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見而免冠,夕見而免冠,議處、察議之諭不絶於邸鈔?!?/span>
⒉ 計議處理。
引明 章懋 《議處鹽法事宜奏狀》:“謹題為議處鹽法利弊以裨國用事?!?/span>
⒈ 清代時,官吏有過而交吏部處罰,輕曰察處,重曰議處,更重曰嚴加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