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謂在官籍上注名。
⒉ 居于本籍。
⒈ 謂在官籍上注名。
引《金史·章宗紀二》:“甲辰,始定文武官員六貫石以上承應人并及廕者若在籍儒生章服制。”
《清史稿·高宗紀四》:“戊午,賞來京祝嘏之百十二歲原任 浙江 遂昌 縣學訓導 王世芳 國子監司業銜,并在籍食俸?!?/span>
⒉ 居于本籍。
引《明史·忠義傳七·席上珍孔師程等》:“賊陷 富民 ……在籍知縣 陳昌裔 不受偽職,為賊杖死。”
清 黃六鴻 《?;萑珪どW任·待紳士》:“本地鄉紳有任京外者,有告假在籍者,有閒廢家居者,其交際之間,宜待之以禮?!?/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