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進城打工要簽訂勞動合同。
(2)即在勞動合同真憑實據期限內,職工可在預計的未來期間內存在于會計主體之中并為之服務,企業可通過發揮人力資源的能力或潛能收回其對人力資源的投資。
(3)最典型的表現就是勞動合同期限越簽越短,從三年一簽到一年一簽,直到最近流行半年一簽,結束勞動關系的主動權握在企業手中,員工整天戰戰兢兢,拼命爭取下一次續簽。
(4)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5)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6)被申請人解除的是雙方續簽的勞動合同,工作崗位是項目協調員,該崗位對英語也無等級要求。
(7)未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最多可以主張賠償多少個月的加付一倍賠償?
(8)勞動合同訂立后,報當地勞動管理部門備案。
(9)拉拉上班第一周,在幾樣文件上簽了名,除了勞動合同外,還有諸如意外險受益人指定書、員工手冊、商業行為準則等。
(10)首先強調了勞動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它對實踐中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起到指導和彌補的作用。
(11)實施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普遍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推動建立和諧勞動關系。
(12)經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或續訂勞動合同.
(13)萬寶盛華人力資源公司的主管露西婭?吳說:“但是勞動合同對長期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來說作用很有限。
(14)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
(15)企業招用一年以內的臨時工、季節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16)新勞動合同法出臺施行后,對醫療單位院編外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17)前言導讀:解簽勞動合同前,你體檢了嗎?
(18)采用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損害國家利益,自應屬無效。
(19)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0)生活補助費和醫療補助費計發基數,按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實得工資計算。
(21)被申請人解除合同的理由與勞動合同無關,嚴重違紀沒有法律根據。
(22)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3)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勞動者在維權時不得不瞻前顧后,針對事實勞動關系維權的人并不多,而與此相反的是不少用人單位卻借故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隨意侵犯勞動者的權益。
(24)盡管的職工個人是人力資源的最終擁有者,但是,企業通過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從角度已經取得了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和真憑實據工作時間內擁有和控制資源。
(25)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26)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7)這些招數適用于各種合同,比如,辦公租賃合同、不動產合同、買賣合同、勞動合同、設備租賃合同、婚前協議。
(28)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9)在這一轉讓過程中,涉及到企業的債權債務移轉、競業禁止、勞動合同繼受等問題.
(30)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婚否,英語狀況以及與劉春澤是夫妻關系,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就已經明知。